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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公告

(朴春玲)不动产权登记证明遗失声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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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7-07 09:03:52  阅读次数:54 次

      朴春玲因保管不善,将不动产登记证明T201201439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,坐落地址新和大街40丁-10号,建筑面积91.68平方米,用途 住宅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       特此声明。







声明人:朴春玲
2025年7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