朴春玲因保管不善,将不动产登记证明T201201439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,坐落地址新和大街40丁-10号,建筑面积91.68平方米,用途 住宅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朴春玲 2025年7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