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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公告

关于实施海域使用权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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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7-04 09:39:29  阅读次数:19992 次
    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以及辽宁省、营口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部署要求,经研究,决定将海域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实施时间
自2017年6月30日(星期五)起,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始受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业务,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《不动产权证书》和《不动产登记证明》。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不再受理海域使用权的登记发证业务。
二、业务类型
(一)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;
(二)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、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;
(三)海域使用权、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、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;
(四)海域使用权、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、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;
(五)海域使用权、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、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;
(六)抵押权首次登记,变更登记,转移登记,注销登记;
(七)查封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。
三、受理地点
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;
办公地址:站前区渤海大街东19号(青少年宫东南角);
咨询电话:0417-2877900;
公交路线:乘3路车,7路车,12路车,18路车,19路车,21路车,26路车,27路车,28路车,303路车,306路车,青少年宫下车。
四、其他有关事项说明:
按照国家规定“不变不换”的原则,2017年6月30日之前依法颁发的权属证书(或证明)继续有效,无须更换。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、转移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《不动产权证书》或《不动产登记证明》。
五、收费标准
住宅类的不动产登记费80元/件;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550元/件;小微企业(含个体工商户)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。
特此通告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营口市国土资源局 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
        2017年6月28日